| [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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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热线
: (852) 8108 6560 or info@chandler.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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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計 劃 適 用 於 下 列 人 士 :
- 外 國 國 民 ( 阿 富 汗 、 阿 爾 巴 尼 亞 、 古 巴 和 朝 鮮 的 國 民 除 外 )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澳 門 特 區 ) 居 民 ;
- 中 國 籍 而 已 取 得 外 國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的 人 士 ;
- 無 國 籍 但 已 在 外 國 取 得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 並 持 有 確 實 可 以 重 新 進 入 該 國 的 文 件 的 人 士 ; 以 及
- 台 灣 居 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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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資 者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準 則 , 才 有 資 格 根 據 本 計 劃 申 請 來 港 :
- 根 據 本 計 劃 申 請 來 港 時 已 年 滿 1 8 歲 ;
- 在 提 出 申 請 前 的 兩 年 , 擁 有 不 少 於 港 幣 650 萬 元 的 淨 資 產 ;
- 在 向 入 境 處 遞 交 申 請 書 前 的 六 個 月 內 , 或 在 申 請 獲 入 境 處 原 則 上 批 准 後 的 六 個 月 內 , 把 不 少 於 港 幣 6 5 0 萬 元 投 資 在 獲 許 投 資 資 產 類 別 ( 存 款 證 投 資 除 外 , 這 類 投 資 必 須 在 申 請 獲 入 境 處 原 則 上 批 准 後 的 六 個 月 內 作 出 ) 。
- 在 香 港 及 其 居 住 地 沒 有 不 良 記 錄 ; 以 及
- 能 證 明 有 能 力 支 持 自 己 及 受 養 人 的 生 計 和 提 供 住 所 , 而 無 須 依 賴 在 香 港 獲 許 投 資 資 產 所 帶 來 的 任 何 收 益 、 工 作 入 息 或 公 共 援 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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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資 者 須 要 把 不 少 於 港 幣 6 5 0 萬 元 投 資 於 下 列 其 中 一 個 或 同 時 投 資 於 兩 個 獲 許 投 資 資 產 類 別 :
(I) 房 地 產
投 資 者 可 投 資 於 本 港 的 商 用 、 工 業 或 住 宅 物 業 , 包 括 土 地 和 樓 花 。 根 據 計 劃 來 港 居 留 而 購 買 的 物 業 , 數 目 不 限 。
(II) 金 融 資 產
投 資 者 可 投 資 於 下 列 一 種 或 多 種 金 融 資 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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