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刊
—2003年6月29日中国税务
/新闻快讯CEPA-
香港公司新纪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2003年6月29日在香港签订‘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经过十八个月的商讨,CEPA拟定了以增强两地贸易、投资合作和增进两地联系为目标的措施。CEPA也被认为对刺激香港经济,以解除关税,开放市场和降低投资限制的方式来减少在内地贸易投资的困难,起了较大作用。
我们把CEPA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CEPA包含了三大方面,就是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
关于货物贸易
内地将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原产香港的273个税目的产品实行零关税。内地将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对以上273种以外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但须事先由特区政府核定产品确实在港生产,并由双方核定产品清单和确定原产地标准。这273个税目的原产地标准将于2004年1月l日前磋商确定。
香港将继续对所有原产内地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不在贸易上对这些货物加上限制管理。
自2004年1月1日起,以下产品如果符合CEPA原产地标准,一律免除进口税:
对于其它贸易措施,双方同意对原产于内地或香港的产品不采取反倾销,抵消和某些保护措施。同时,内地将不对原产于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关税配额。
关于服务贸易
香港
17个界别在准入内地市场时,亦将可享有更大的市场准入,或是某些限制将得到撤销。这些行业包括管理咨询、展览及会议、广告、法律、会计服务、医疗及牙医、房地产及建筑、运输服务、分销、物流、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旅游、视听、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附属表1概括了准入时间表,CEPA的准入要求以及与世贸规定的比较。值得注意的事,为了要享受
CEPA所提供的优惠待遇,香港企业应该达到CEPA所明确的‘服务提供者'的标准。但是,各企业要小心‘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在不同的界别存在差异。一般的要求包括:一些特别的服务界别可能碰到额外的要求。比如船运和银行业。因此,各企业如果想享受
CEPA所提供的优惠待遇,就应该十分小心地衡量自己的情况,看看有没有满足某一界别里‘服务提供者'定义的标准。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
双方同意在七个范畴加强合作,包括海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和质量标准以及食品安全、中小企业合作、中医药产业合作、电子商务、贸易投资促进、及法律法规透明化。
CEPA
使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并且提高了香港作为中国商业之全球平台的世界领先地位。当前的CEPA覆盖了较大的范围,随着时间推进更多的定义和细节会得到补充。企业可以根据CEPA重新考虑在中国的策略,以便利用香港产品和公司所享有的特别待遇。
附属表
1:CEPA准入要求概括以及与世贸规定的比较|
服务界别 |
CEPA 准入要求 |
世贸和中国准入要求 |
评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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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咨询(不包括法律、会计、结算和证明) |
2004 年1月1日起允许全外资企业 |
2007 年12月11日前允许全外资企业 |
早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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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会展服务 |
2004 年1月1日起允许全外资企业 |
允许外资多数控股的合资企业 |
较高的外资控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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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广告 |
2004 年1月1日起允许全外资企业 |
2005 年12月11日前允许全外资企业 |
早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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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会计服务 |
《临时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从六个月延长为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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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房地产 |
2004 年1月1日起允许全外资企业 |
不允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涉及自有或租赁资产的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服务 |
高标准房地产项目市场向香港企业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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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1月1日起允许全外资企业 |
通过收费或签合同允许外资多数控股的合资企业进行地产开发 |
较高的外资控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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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建筑专业服务 |
2004 年1月1日起允许全外资企业 |
现在允许外资多数控股的合资企业, 2006年12月11日起允许全外资企业 |
早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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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
允许香港公司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企业 |
现在允许外资多数控股的合资企业, 2004年12月11日起允许全外资企业 |
早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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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种类不受限制 |
2004 年12月11日前合资企业的项目种类受到限制 |
允许的商业范围放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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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种类不受限制 |
甚至 2006年12月11日后全外资企业的项目种类也受到限制 |
允许的商业范围放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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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医疗及牙医 |
具有香港特区行医权的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最长时间从 1年放宽到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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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分销-佣金代理服务和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
2004 年1月1日起允许全外资企业 |
2003 年12月11日前允许外资多数控股的合资企业,2004年12月11日前允许全外资企业 |
早 1年。降低准入条件:比如年均销售额要求和注册资本等。允许设立独资外贸公司。从事书报,杂志,药物,杀虫剂,护根薄膜,化学肥料,主粮,菜油,食用糖,棉花和经加工的油的分销企业仍然遵从中国与世贸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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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分销-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
2004 年1月1日起允许全外资企业(超过30家分店的大百货公司和连锁店仍只可控少数股份。 |
2003 年12月11日前允许外资多数控股的合资企业(附有地里限制),2004年12月11日前允许全外资企业(超过30家分店的大百货公司和连锁店仍只可控少数股份。 |
早 1年。降低准入条件:比如年均销售额要求和注册资本等。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广东省境内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书报,杂志,药物,杀虫剂,护根薄膜,化学肥料,主粮,菜油,食用糖,棉花和经加工的油的分销企业仍然遵从中国与世贸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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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分销-特许经营 |
2004 年1月1日起允许全外资企业 |
2004 年12月11日前不允许外资投资 |
早 1年。特许经营的相关法规稍后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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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物流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
2004 年1月1日起允许全外资企业 |
运输,仓库和存储各有不同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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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货代服务 |
2004 年1月1日起允许全外资企业 |
现在允许外资多数控股的合资企业, 2005年12月11日起允许全外资企业 |
早 2年和较低注册资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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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仓储服务 |
2004 年1月1日起允许全外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
到现在允许外资多数控股的合资企业, 2004年12月11日起允许全外资企业 |
早 1年和较低资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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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运输服务-道路 |
2004 年1月1日起允许全外资企业 |
到现在允许外资多数控股的合资企业, 2004年12月11日起允许全外资企业 |
早 1年。允许香港公司经营香港至内地各省之间的货运“直通车”业务。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的西部地区设立独资客运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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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运输服务-海运 |
2004 年1月1日起允许全外资企业 |
允许合资企业(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有不同的控股比例限制) |
较高的外资控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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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旅游服务-旅馆和餐厅 |
2004 年1月1日起允许全外资企业 |
现在允许外资多数控股的合资企业, 2005年12月11日起允许全外资企业 |
早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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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旅游服务-旅行社 |
不设置地域限制 |
允许在北京,上海,广州和西安的合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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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视听服务录像、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
允许外资多数控股的合资企业(但股比不得超过 70%),允许从事音像制品(含电影产品)的分销业务 |
允许从事音像制品 (不含电影产品)分销业务的外资少数控股的合资企业 |
较高的外资控股比例,允许的商业范围放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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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视听服务-电影 |
香港公司拍摄的华语影片可不受配额限制,香港与内地合拍的影片可视为国产影片在内地发行 |
存在进口电影配额限制 |
享受国家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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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视听服务-电影院服务 |
允许外资多数控股的合资企业 |
允许外资少数控股的合资企业 |
较高的外资控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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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法律服务 |
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代表处的所有代表每年在内地的最少居留时间要求缩短了,在深圳、广州此要求取消了。其他的从业要求也放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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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银行业 |
资产规模要求降至 60亿美元 |
资产规模要求是 200亿美元(对设立分行)和100亿美元(对设立合资企业或全外资企业) |
准入条件放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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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合资公司时无需先设立代表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时,须在内地开业3年以上的要求降为开业2年以上 |
设立合资公司时需先设立代表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时,须在内地开业 3年以上 |
准入条件放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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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证券业 |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可在北京设立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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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保险业 |
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限制从现行的 10%提高到15%。 |
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限制是 10% |
市场准入条件仍然一样,比如资产规模要求是 50亿美元。对香港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可以按照市场准入的申请条件(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30年以上以及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批准其进入内地保险市场 |